《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有力有序复工复产,确保实现全年目标任务的十条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乐高总经〔2020〕10号
根据《关于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有力有序复工复产,确保实现全年目标任务的十条政策措施》(乐高新开委发〔2020〕1号)(以下简称《高新区十条》)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高新区十条》第一条
政策内容:安排1000万元专项配套资金。落实兑现《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的通知》(乐府办发〔2020〕3号)等各项省、市政策。
实施细则:1.申报条件:企业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有效应对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二十条政策措施》(乐府办发〔2020〕3号)等省、市应对疫情有关政策支持。2.执行方式:由总部经济局、新城建设局、财政局、党群工作部等部门对接上级对口部门,按要求组织申报,企业提供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等申请资料,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补助金额后,根据市区分担比例测算区级部分配套资金量,同步配套发放。
二、《高新区十条》第二条
具体政策:安排200万元防疫物资保障资金。支持企业在疫情期间实施技术改造扩产和转产,纳入国家、省支持的重点企业,对企业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采购额在省级给予50%补助、市区两级给予12.5%补助的基础上,高新区对余下部分再补助40%。
实施细则:1.申报条件:①项目纳入国、省重点支持名单。②项目在疫情期间竣工投产。2.执行方式:由总部经济局对接市经信局,按要求组织企业申报,企业提供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等申请资料,经上级有关部门认定补助金额后,测算高新区需补助项目资金量,同步配套发放。
三、《高新区十条》第三条
具体政策:安排200万元企业复工复产补助资金。对在2月29日前复工复产且产能达到60%以上的企业,给予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
实施细则:1.申报条件:①企业需为2020年度在库“四上”企业、或2019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或2019年新建成投产的重点项目企业。②企业在2月29日前复工复产,并在疫情期间持续生产,产能与去年同期相比达到60%以上。③补助标准主要参考企业营业收入及增长速度、产能发挥情况、员工复工数量等情况综合评定。2.执行方式:企业于3月13日前,向总部经济局提出申请,包括乐山高新区政策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佐证资料应能够真实反应企业复产时间及产能发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销售发票、统计报表等。总部经济局会同财政局和网格化管理责任部门进行联合会审,并将联合会审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四、《高新区十条》第四条
具体政策:安排200万元重点项目开工支持资金。对3月10日前开工且列入省市支持的重点项目和区“挂图作战”项目,项目开工规模50%以上,高新区再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补助。
实施细则:1.申报条件:①项目需为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库和高新区“挂图作战”项目库的项目。②项目于3月10日前复工开工,且开工规模达到正常情况的50%以上。③补助标准根据开工规模、项目类别(省重、市重、区重)、项目规模等情况综合评定。2.执行方式:项目业主于3月13日前向总部经济局提出申请,包括乐山高新区政策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佐证资料应能够真实反应项目复工时间及规模。总部经济局会同财政局、新城建设局进行联合会审,并将联合会审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五、《高新区十条》第五条
具体政策:安排200万元房租补助资金。对已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在2月29日前复工复产并持续经营的,2020年2、3、4月租金全免。鼓励非国有资产类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高新区对经认定的相关经营主体减免租金的部分给予20%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实施细则:申请国有资产运营房屋租金免除的企业,在2020年3月25日以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包括乐山高新区政策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缴费凭证等,由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审定后执行。非国有资产房租补助,由非国有资产经营主体在2020年3月25日以前向高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包括乐山高新区政策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缴费凭证、免租金协议等。财政局会同总部经济局进行联合会审,并将联合会审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六、《高新区十条》第六条
具体政策:安排500万元金融支持资金。扩大“园保贷”资金池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投放。支持区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对区内中小企业扩大流动资金贷款规模,根据疫情防控期间金融机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金额,给予5-10万元补助。
实施细则:1.申报条件:①金融机构需注册在高新区。②新增发放贷款的中小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高新区。③新增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时间为,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疫情防控期结束。2.执行方式:①疫情期间累计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规模达到2000万元的,给予该金融机构5万元补助。累计新增流动资金贷款规模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额外补助1万元,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②疫情结束一个月内,由区内注册的金融机构向高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包括乐山高新区政策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财政局会同总部经济局进行联合会审,并将联合会审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七、《高新区十条》第七条
具体政策:安排400万元贷款贴息和保费支持资金。对区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不超过30%的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期不超过6个月,单户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对市确定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市、区财政对新增流动资金贷款给予50%贴息支持的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高新区再给予20%的贴息支持,贷款贴息期不超过6个月。按照省市政策对企业为防范疫情风险,购买相关疫情保险给予20%保费补助。
实施细则:1.申报条件:规上工业企业以2020年在库企业为准,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以获得认定批复为准,承担保供任务骨干商贸流通企业以市级有关部门确定的名单为准。2.执行方式:①申请贷款贴息支持资金的区内企业,在疫情期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包括乐山高新区政策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财政局会同总部经济局、科技局进行联合会审,并将联合会审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②承担保供任务的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在市级有关部门确定名单及贴息补助额度后,高新区同步配套发放。③保费补助执行,企业按照省市政策为防范疫情风险,购买相关疫情保险后10个工作日内,向高新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包括乐山高新区政策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佐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协议、缴费凭证等。财政局会同总部经济局进行联合会审,并将联合会审意见报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执行。
八、《高新区十条》第八条
具体政策:安排200万元企业用工支持资金。对符合园区发展规划的企业新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员工500元/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给予企业100元/人·月的社保补助。
实施细则:1.申报条件:①申请用工补助的企业需符合高新区发展规划。②新招用员工需为疫情期间。2.执行方式:①由用工企业统一向高新区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包括乐山高新区政策补助申请表、佐证资料、真实性承诺,佐证资料应包含营业登记信息、与新进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新进职工参保证明、新进职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会同总部经济局进行初审,初核情况报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审批后报财政局支付。②企业新招用员工社保补助执行期为疫情期间。
九、《高新区十条》第九条
具体政策:安排100万元新项目入驻支持资金。对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疫情期间通过招商引资正式签约并入驻高新区的企业,在享受现有招商引资政策的基础上,对租用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前两年给予100%租金补助。
实施细则:1.申报条件:①项目需符合高新区“4+1”产业定位,投资总额1000万以上并签订正式招商引资协议。②协议签订后,30日内完成公司注册或公司注册地变更,按协议约定投产后税收缴纳到高新区。2.执行方式:符合条件的项目,由经济合作局在招商引资正式协议中予以明确,正式协议签订后由承接项目入驻的国有资产运营主体具体执行租金优惠政策。
十、《高新区十条》第十条
具体政策:安排2000万元保障全年目标任务完成专项资金。进一步支持正式签约入驻高新区的主导产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克服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增强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信心,为完成全年经济社会各项目标任务提供支撑和保障。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实施细则:根据国、省宏观调控以及经济稳增长等措施情况,由总部经济局在4月底前牵头制定加快推动经济发展具体政策,助推全年目标任务完成。
联系人:总部经济发展局 赵松电话:2596996
财政局 袁媛电话:2690886
人力资源服务中心 张津伟电话:2596665
经济合作局 蒋充电话:3469017
附件:1.乐山高新区政策补助申请表
2.真实性承诺模板
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局 乐山高新区财政局
2020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