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众快速、准确地查找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的范围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的方式

1.乐山市人民政府网站(www.leshan.gov.cn)开设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通过乐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引导,查找乐山高新区及其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查询方法如下:

(1)目录导航式浏览:点击相应的分类栏目,系统会自动展开下一级目录,并自动显示与该栏目对应的信息列表,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就可查看详细内容。

(2)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查询:输入标题关键字和索取号并搜索,与关键字和索取号匹配的目录项会以列表形式进行显示,点击条目名称或详细信息即可查看详细内容。

2.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官方门户网站

乐山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gxq.leshan.gov.cn)涵盖乐山高新区各部门公开信息,公众可登录互联网网址,根据栏目名称或搜索栏查询相关内容。

3.其他方式

主要通过微信公众号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了解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方式

目前,乐山高新区受理申请人的当面申请、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lsgxqglwyh@163.com)申请,暂不受理通过电报、电话、短消息、互联网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采用信函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请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要求

1.请勿修改表格栏目,并逐项填写;手填表格,须字迹清楚、工整,不得涂改。

2.准确、如实填写申请人姓名或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等。

3.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4.尽量详细、明确的描述申请获取信息,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行政机关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5.每份申请表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受理流程

1.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高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在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将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答复期限内。

公开指南流程图

(四)受理地点及联系方式

1.受理地点:乐山高新区乐高大道6号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受理时间:09:00-12:00;14:00-18:00

3.联系电话:0833-2599999

4.电子邮箱:lsgxqglwyh@163.com

注:1.办公时间不含节假日、公休日,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2.向行政机关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按照该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告的申请接收渠道提交申请。

(五)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具体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六)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对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将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5.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将告知获取的途径。

6.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行政机关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三、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公开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