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招商引资政策三十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扩大开放促进投资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川府发〔2017〕36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市招商引资质量和水平,推动绿色发展,建设美丽繁荣和谐乐山,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工商注册和税收全解缴在乐山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乐山市打造四川旅游首选地、绿色转型示范市、山水园林宜居城、总部经济聚集区“四个定位”,通过市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估确定的新引进外来投资项目。
享受本政策的投资项目,需同时符合前述两条的规定。
二、土地支持政策
(三)用地指标支持。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列入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其新增用地计划指标除积极争取省级配套70%外,地方配套的30%由市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切块优先安排;列入市级重大招商项目的,其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在年度用地计划中切块优先安排。
(四)土地出让支持。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对未利用地用于工业用地的,土地出让金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50%执行。
(五)土地出让金缴纳支持。对依法取得的项目用地可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选择一次性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选择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余款一年内缴清,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时,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六)供地方式支持。产业用地可根据产业政策和项目类别采取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差别化年期出让等供应措施。对外来资本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可以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七)存量工业土地及房产支持。在符合城乡规划、合法合规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工业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引进市外投资按批准的用途对土地进行再开发,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补办出让手续的,可按规定方式办理,并按照市场价缴纳土地出让价款。鼓励企业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引进市外投资发展我市重点扶持的生产性服务业以及兴办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众创空间,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
(八)标准厂房支持。鼓励工业项目集约节约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且从第二层起按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企业入驻园区租赁工业标准厂房,给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租金补助。
三、财政支持政策
(九)财政资金支持。全市统筹相关资金,安排1亿元,用于对招商引资项目的贷款贴息、研发补助、物流补贴、培训资助、厂房代建、租金补贴、人才奖励等,对项目社会引资人的奖励,对引进重大项目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政府给予奖补。
(十)设立投资引导基金。由市国有投资公司牵头发起设立投资引导基金,对新引进重大产业项目和重点创新型项目,以参股方式支持项目发展。待引导基金参股投资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参股部分可通过公开转让股权或到期后清算等方式退出,同等条件下企业有优先回购权。
(十一)贴息补助。对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补贴,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改造、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按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政府通过贷款贴息方式连续补贴三年,第一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第二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第三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补贴标准执行,单个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十二)重资产投资支持。对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产业龙头项目,可由市国有投资公司代建项目用房及配套设施,或代购生产设备等重资产,企业自建成投产年度起5年内分期完成回购。
(十三)物流补贴。对项目实行物流补贴,项目自投产年度起5年内,年度上缴税收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年货物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企业补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十四)并购投资补助。对并购重组本市企业的市外企业,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0万元,企业正常运营且产生税收的,按其当年对本市企业投资总额的1%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五)外商投资奖励。对在我市新注册设立的外资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扩大生产规模,实际到资在1000万美元(含,下同)以上2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2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十六)规费支持。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县留成部分以合法合规形式在缴纳后适度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发展。
(十七)市场拓展支持。鼓励引进企业依法合规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鼓励和引导市内企业购买引进企业产品和服务。
(十八)社会引资人奖励。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对成功引进重大产业项目来乐山投资建设的社会组织、中介机构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他财政供养人员)按引资协议的约定进行奖励。引资协议可以约定: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可按其实际投资额的2‰奖励项目引资人,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十九)高层次人才激励。对企业任职满一年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领军人物,5年内按个人对我市财政贡献量的适当比例给予个人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总人数不超过8名。
四、保障支持政策
(二十)要素保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争取直购电、丰水期富余电政策和天然气转供改直供,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项目新开户安装水、电、气设施,相关费用按照省、市核定的最低标准执行。项目供水、供电、供气管线主接口等由区县、园区统一接通到企业用地红线外。
(二十一)用工保障。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做好人力资源招募服务工作,免费为引进企业员工提供人事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服务。对企业开展用工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和转岗培训按规定予以补贴。
(二十二)中介服务支持。严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金融领域收费等涉企收费行为,清理精简中介服务环节,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对清理规范后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原则上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三)落地奖补。市政府对推动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落地成效显著的县(市、区)政府给予奖补,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承接项目落地的县(市、区)政府招商经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四)“飞地”支持。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结对开展“飞地”招商,加强招商项目统筹流转,项目通过“飞地”流转落户我市,按期建成投产并正常纳税的,市政府对单个项目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招商经费补贴,由“飞出地”和“飞入地”分享。
(二十五)政务服务保障。深入运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运行“一窗受理”,建立“项目专员制”,按照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团队,提供全程代办服务,强化限时办结,帮助企业办完所有审批事项。
五、政策执行
(二十六)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行业前3强等企业,以及经市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产业项目,可依法依规进行“一事一议”,实行“一企一策”。
(二十七)放宽外商投资领域和准入条件,允许外资以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方式参与投资我市交通、城建、能源、金融、社会事业等领域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同等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二十八)符合本政策规定的项目同时符合本市其他支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本政策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省新出台有关招商引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九)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乐山市环境污染防治“四大战役”实施方案相关要求,凡不符合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要求的项目不予引进。完善招商引资项目退出机制,将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纳入项目退出标准。
(三十)享受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当书面承诺,未经市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不得将工商注册、税收解缴等关系迁离乐山市;违反承诺的,其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自动自始予以撤销,企业应自迁离之日起3个月内将其已获得的支持资金返还我市,并承担支付资金利息、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开放暨投资促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投促外侨局)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