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乐山城投新建筑材料生产线设备购置项目 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乐山城投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乐山城投新建筑材料生产线设备购置项目节能审查的申请》及相关资料收悉,乐山高新区产业经济发展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评审机构出具《乐山城投新建筑材料生产线设备购置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意见的报告》,经审查,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代码:2306-511199-04-01-179292)。
二、项目年能源消耗种类、数量:达产年耗电1165.1万千瓦时、柴油1400吨、天然气2.34万立方米,自来水年消耗量为52.6万立方米(耗能工质,不计入能源消费总量)。年综合能源消费量折合标准煤当量值3502.94吨,等价值5892.54吨(电当量值、等价值分别按0.1229、0.328千克标准煤/千瓦时计算)。
三、能效水平。项目单位产品综合能耗0.00155tce/m3,生产单位产品能耗0.66kgce/m3,生产单位产品运输能耗0.91kgce/m3,通过对比《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6888-2018)中预拌混凝土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等级,本项目符合能耗限额等级要求。
四、项目设计、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进一步优化设备选型,同时将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切实落实各项节能措施,以保障项目的节能效果。
(二)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严格按照《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等标准规范,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制度,完善能源管理体系,切实加强节能管理。
五、项目用能工艺及设备、能耗品种、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或产能规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本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报乐山高新区产业经济发展局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请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六、根据《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请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开展项目节能审查验收工作,编制节能审查验收报告。通过节能审查验收的,将验收报告报乐山高新区产业经济发展局存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七、本意见仅对项目节能报告出具审查意见,项目建设管理请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八、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乐山城投新建筑材料生产线设备购置项目基本概况表
乐山高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