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鼓励市场主体提升技术创新能力政策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科技创新重大部署,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市第八次党代会精神,按照《乐山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奖补(以下简称“奖补”)对象为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支持标准
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项目完成三年内且绩效评估优秀的转化示范企业,按照立项资金的 10%给予企业最高 50 万元的后补助支持。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移转化的企业,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实质性项目研发协议并验收具有相关成果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一定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三、支持程序
(一)支持范围及条件
1.须在乐山市范围内注册并运营;
2.须为国家、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的牵头承担单位,项目完成三年内,通过国、省组织的项目验收,且验收绩效评估为优秀;
3.企业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技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已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并已实际支付。
(二)申请材料
申报单位向乐山市科技局提交以下有关材料(第2、3项选一):
1.乐山市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奖补申请表;
2.作为牵头单位承担的国家、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任务书、资金文件、验收报告;
3.转移转化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相关合同协议和支付证明;
4.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及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受理方式
1.属地推荐。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乐山高新区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受理所属区域内申报材料。会同同级财政局共同出具推荐函。
2.资格初审。由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
3.专家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审批公示。根据评审意见,由市科技局制定支持方案,按相关规定要求,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
5.资金支持。公示无异议后,支持经费兑付由市、县(市、区)科技专项资金给予预算保障:采取市、县分级承担比例,其中扩权县(市级0%,区县100%);市中区(市级50%,区县50%)、其他非扩权县(市级25%,区县 75%)。政策资金兑现主体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承担部分当年预下达给相关县(市、区),由各县(市、区)负责按程序审核兑现,市和县(市、区)次年进行结算。
(四)其它
1.财政补助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及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严格按《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规〔2019〕10号)《乐山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乐科发〔2019〕11号)《乐山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乐科发〔2017〕7号)等要求使用,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实施年限与《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的通知》(乐府办规〔2022〕1号)一致。
3.本细则试行,解释权归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