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八条政策(试行)的通知
《乐山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八条政策(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22年6月21日
乐山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八条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系列政策意见和国务院、省政府对国家高新区发展的工作要求,加快打造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结合乐山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加强科技企业培育发展。每年安排100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资金。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对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突破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认定的“瞪羚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给予奖励。
第二条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每年安排1000万元研发投入奖励资金。择优对企业给予研发投入增长奖励。对获得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经认定的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和科技成果等的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条鼓励研发载体建设。每年安排400万元创新载体建设资金。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奖励或办公场地补贴。对在境内外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给予支持。
第四条鼓励高水平产学研合作。每年安排300万元产学研合作资金。对新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开展产学研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五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每年安排300万元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对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项目、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支持。
第六条支持创新孵化提质增效。每年安排500万元创新孵化资金。加强创新孵化链条建设,支持双创载体升级发展,加大对孵化企业的择优扶强力度,鼓励大学生到高新区创新创业。
第七条建立科技创投体系。每年安排300万元创投资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在区内投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基金等。
第八条优化科技人才环境。落实上级人才引进政策外,再安排200万元科技人才奖励资金,对获奖的科技创新人才(团队)给予奖励。
本政策由乐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由乐山高新区科学技术局办理。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乐山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八条政策实施细则
2.乐山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奖励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