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十条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历次全会、省委十一届九次和十次全会、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决策部署,营造一流创新生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造,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采取后补助方式,以企业核算周期末年和核算周期上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向税务部门申报的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投入增量部分作为计算依据,增量在2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按研发投入增量的5%进行补助,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统计部门认定的年度研发投入增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对单位的研发投入统计报送员进行奖励。
二、强化科技型企业培育扶持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3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10万元,对再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奖励10万元,规下企业奖励5万元。新获批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连续通过三年认定后奖励5万元。对首次纳入科技服务业统计规上企业,以及新获批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果转化示范企业、知识产权强企奖励10万元。对新备案入库的省级瞪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以及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全国总决赛奖项的企业,按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奖励。
三、加强科技园区建设
新认定的国家或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按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30%给予配套支持。对新批准建设的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奖励15万元、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奖励30万元,对于在园区评估中被评为优秀的园区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省大学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园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省级知识产权强镇,奖励20万元。新获得国家、省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的园区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四、提升打造科技创新平台
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按国家级和省级资金支持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对于评估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技术平台,国家级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备案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已建成且经考核优秀的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奖励20万元;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创建为省级专家工作站的奖励25万元,创建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五、支持科技高水平开放合作
市政府与科研院所、高校等建立市院(校)科技合作,支持共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共同设立联合科研及成果转移转化资金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六、推广使用创新券奖补
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向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科技咨询、设计研发、专利代理、技术转移中介服务、科技评估及科研设施设备共享等为科技创新提供的服务。
七、加快创新成果转移转化
对重大科技成果首次转化的企业,提供厂房租金减免,前2年免租金,后3年租金减半。牵头承担国家、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项目,项目完成三年内且绩效评估优秀的转化示范企业,按照立项资金的10%给予企业最高5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并实施转移转化的企业,或者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实质性项目研发协议并验收具有相关成果的,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一定奖补,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八、推进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对新获批的省级中试研发平台、中试熟化基地,按省级支持资金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促成科技成果转化且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3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1.5%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完成年度省下目标任务,按照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0.1‰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九、激发引才育才活力
鼓励招引、培育高端创新人才,在乐单位每培养或全职引进一名两院院士、国家级科技领军人才,给予200万元引才育才奖励。对有全职引进院士专家领衔的平台项目,在前期建设上需投入自有资金、引进社会投资或享受其它专项资金的,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总投资的25%配套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科技领域创新团队入选“天府峨眉计划”和“天府青城计划”的,在省级财政资助基础上予以50%配套资助。
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
对获国、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利奖的项目,按获奖金额给予主持单位1:1配套奖励。新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高校、科研院所、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和优势培育企业奖励5万元。企事业单位作为原告(或请求人)主动维权,解决专利、商标侵权纠纷,给予维权代理费30%的补助,每年每户总额不超过5万元。以市场化方式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互助专项基金的企业,按照基金总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企业,给予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贴息补助。开展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入股的单位,按照省级奖补标准的50%给予配套支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本政策与其他政策或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