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16 14:27     来源: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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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委办发〔2021〕5号

安谷镇,机关各部门,委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21年第5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二)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四)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审批机关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各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一)总部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综合管理,政府投资计划的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审批、招投标工作的协调监督;

(二)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财务活动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三)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评审、工程重大变更预算评审、竣工结算审核、合同审查;

(四)审计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五)新城建设局、公共服务局、社会管理局、自然资源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应急分局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中拟建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每季度末向总部经济发展局提出拟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为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总部经济发展局代管委会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1000万元(含)以下的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的项目、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总部经济发展局应当根据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和发展建设规划、产业政策等,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

(一)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初步分析;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和运行保障条件;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节能审查等前置手续。

第九条 总部经济发展局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可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条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

初步设计应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概算、主要材料设备的规格和技术参数等,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不得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含概算)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如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应当依照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含概算)进行,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依据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编制完成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或政府采购的控制依据。未按规定评审的项目不予实施招标或政府采购、拨款。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收齐施工图预算报审文件、资料后,按照评审管理制度及时出具评审报告。对施工图预算评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及时向管委会专题报告。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应于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所提出的项目应完成相关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根据可用财力,总部经济发展局会同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共同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包括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以及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建设期限、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和资金来源、前期工作费用等。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建设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由管委会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年度项目资金预算编制主体,应严格按财政资金使用要求报送年度资金预算并纳入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年度预算,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对工程进度款初审后,报财政局审核。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进度款审定结果和合同约定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经财政局会同总部经济发展局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财政局审核。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经营。不宜实行项目法人制的项目,可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项目建设单位,代表政府行使项目业主职能,统一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即委托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建成后移交项目业主(使用管理)单位。代建制的具体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投资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施工图预算评审和竣工结算审核;1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按程序支付资金。审计局在住建、交通、水利等重点领域选取一定比例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进行审计监督。任何项目不得肢解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评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说明招标方式,项目审批部门同步核准招标意见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规拆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文件在挂网公告前应启动联合审核机制。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在签订之前,施工合同草案应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影响工程造价和合同价款结算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核。未经审核确认,不得签订正式合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或政府采购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后,项目建设单位将中标通知书和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施工合同送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总部经济发展局,作为核拨资金及项目监管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财政局、项目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和补充协议签订、履行及资金拨付环节严格把关,预防和避免财政资金损失。首次拨付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0%;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前累计拨付的项目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合同金额的80%;经审查同意的工程变更、超合同金额部分在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进行拨付,并应预留审定结算价款总额3%的质保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方可结清。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重大变更确需调整概算和预算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概算调整。项目因建设地址、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概算发生10%以上变化的,需进行调整概算审查。设计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算书,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总部经济发展局根据审核意见出具审核结论,报管委会批准同意后方可调整概算。

(二)预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预算。因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导致预算增加的,须进行工程变更审查、审批和变更预算评审,并根据工程变更审批和变更预算评审结果调整预算。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工程变更,确需工程变更的,应当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及时的原则,现场审查、分级审批、先批后变。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是审查工程变更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牵头组织对项目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合理性、经济性进行审查,并及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一)单个工程变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总部经济发展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现场审签后实施。

(二)单个工程变更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管委会分管副主任召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部经济发展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现场审签后实施。

(三)单个工程变更在100万元以上的,由管委会主任召集,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总部经济发展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现场审签后实施。

(四)单个工程变更特别重大的,经现场审签并报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工程变更审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报送工程变更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预算进行评审。对未按规定要求办理工程变更审签手续的,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工程变更预算不予受理,在结算审核时,对工程变更部分原则上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结算书,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结算的相关文件、资料初审后,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应当于竣工验收备案后及时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行公示。任何单位、个人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行为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和工程咨询、评估、检测等中介机构,存在弄虚作假、成果严重失实以及在服务中严重失职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失信惩戒,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政府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如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从其规定。2018年发布的《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乐高新开委发〔2018〕7号)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总部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乐山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签表

附件:乐山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签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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