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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4-20 15:07     来源: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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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委办发〔2021〕6号

安谷镇,机关各部门,委属事业单位,相关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2021年第四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21年4月14日



乐山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小区后期管理,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高新区管委会财政投资建设或储备的公共租赁住房、统建还房物业服务管理。

第三条 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高新区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工作由高新区房产管理部门依法依规采购物业公司实施。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承租户、住户应当遵守住房保障、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和入住管理规约的约定。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承租户、住户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月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章 物业管理职责

第七条 高新区新城建设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物业管理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保障性住房政策,督导物业公司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并定期实行考核;

(二)负责入住和退出保障性住房小区承租户的移交、验收、物业费用和租金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及维修费用核算与拨付工作;

(四)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等工作;

(五)受理举报和投诉,并及时依法处理;

(六)委托的其他管理事项。

第三章 物业服务内容

第八条 受聘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开展以下工作:

(一)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

(二)依约对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并建立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台帐;

(三)共有部位的绿化、环境卫生的保养和维护;

(四)维护秩序、安全防范、消防安全、车辆停放管理等事项;

(五)物业服务档案和物业档案的管理;

(六)协助新城建设局办理承租户的入住、退出等相关手续;建立入住人员信息台帐;

(七)协助新城建设局登记承租户入住和使用情况,发现违规出租、出借、转让、调换、经营、空置等情况,要及时报告新城建设局;

(八)配合相关部门定期走访住户,收集住户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住户住房变动情况;

(九)负责保障性住房小区房屋安全监管,发现住户违章搭盖、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拆改房屋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及时上报处理;

(十)协助新城建设局做好租金收缴等工作;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核实、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物业服务力量配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行业规范要求落实。可优先聘用保障性住房住户中符合条件的待业人员,并纳入物业服务人员执业名册中管理。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费用标准,在政府指导价标准内,由物业服务委托双方根据项目规模、物业服务事项及其质量等因素约定。若高新区管委会有其他专项议定事项规定,按专项议定事项规定执行。

第四章 物业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按照报修期限、范围承担保障性住房保修责任;可以自行组织维修,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二条 物业公司负责承担保障性住房小区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以及室内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责任。接待承租户、住户日常报修申请,物业公司维修人员须对维修项目、维修部位、所用材料、维修人员、监管验收人员签字等情况详细登记。其中日常维修费用在300元以下的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日常维修费用在300元及以上的由新城建设局按照高新区财政相关流程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承租人应当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得对室内设施设备进行改装;在租赁期限内因使用不当造成功能障碍或损坏的,应当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有关专业经营单位提供产品服务的费用,业主专有部分使用的,由业主承担;物业公司使用的,由物业公司承担;部分业主或者全体业主共同使用的,由相关业主共同分担。物业公司负责协助有关专业经营单位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收取水费、电费,并开具收据。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室内的配套设施设备超过使用年限需重新装修、更换或需对房屋进行维修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的,由新城建设局统一组织实施,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设立小区物业管理和服务电话,畅通住户诉求渠道。

第十七条 高新区新城建设局定期对物业公司服务情况进行巡查和考核,限期纠正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的,发放整改通知书并约谈物业负责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实施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乐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乐山高新区新城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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