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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乐山市2018年第10、11、12、1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04-15 16:13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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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委办发〔20198

 

车子镇、安谷镇,相关职能部门、驻区机构:

《乐山市2018年第1011121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管委会2019年第10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1029

 

 

乐山市2018年第1011121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351号)、《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352号)、《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198号)、《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479号)批准,需将乐山市市中区车子镇、安谷镇共计108.330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乐山市2018年第10111213城市建设用地。为顺利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011121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乐高新公〔20192号),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拆迁主管部门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

二、征地拆迁实施单位

车子镇人民政府、安谷镇人民政府。

三、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一)征收车子镇惠安村集体土地2.8417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2.7511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2.5016公顷、园地0.0997公顷、林地0.1498公顷),建设用地0.0906公顷。

(二)征收安谷镇英雄村1组、2组、3组、4组、6组;郑明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村集体;安谷村4组、7组、8组、村集体;龙口村1组、2组、3组、6组、7组;龙星村5组、6组;七星村2组、3组、4组、5组;上王村1组、3组、4组、5组、村集体;回龙村1组、2组、3组、8组、村集体;双水村10组;王元村2组;大龙村7组;二郎村5组;共计105.4889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81.1952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71.6432公顷、园地7.1016公顷、林地0.4991公顷、其他农用地1.9513公顷),建设用地24.2937公顷。

四、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征地拆迁工作有序开展。

五、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本次征地拆迁依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号)、《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8、《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开展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六、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按照《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相关规定,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自愿申请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补偿费或选择货币安置。

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地无业农民,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每人5000元的补助金,用于失地无业农民参加失业保险。

七、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按土地勘界报告中分类面积7500/亩的标准计算,超过乐府发〔201215号文补偿标准的按实补足。

(二)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拆迁各类合法房屋及建(构)筑物按市政府令第8号、乐府办函〔200988号、乐府发〔201215号文执行。各类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认定由乐山市城管局高新区分局负责,经认定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一律不补偿。但自行按期拆除的可以根据房屋结构以50/80/的标准予以人工拆除补助。

八、房屋、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按照乐府办函〔200988号文规定认定。

(二)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有效期限内书面提出,由乡镇征拆工作组与被拆迁人共同核实认定,以核实的数据为准;在有效期限内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三)凡实物锁定后抢种、抢栽的林木、花卉、果树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九、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市政府令第8号、乐府办函〔200988号、乐府发〔201215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一)安置方式及有关规定

1.安置资格的确认。按照市政府令第8号第五条和乐府办函〔200988号第六条相关规定,确认安置资格。

2.期房安置。选择期房安置的,房源为新安里小区二期或其它安置小区。

3.货币安置。对符合安置政策,具备安置资格,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员,一次性将人均35安置房的货币安置资金发放给被拆迁人,标准按2550/计算。对积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主动及时倒房的,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6万元。

(二)过渡费计发

1.现房安置过渡费。选择现房安置的,过渡费按2个月计发,过渡费标准为200/·月。

2.期房安置过渡费。选择期房安置的,过渡期12个月内按200/·月计发;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按400/·月计发。还房安置交房后再计发2个月的过渡费。

3.不属于安置对象过渡费。对不属于安置对象的,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4/·月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过渡费。

(三)拆迁奖励与处罚

1.搬迁奖励。搬迁奖励严格按照市政府令第8号第二十三条执行。

2.安置房的选择。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倒房的,优先选择安置房。

3.统一签订协议起始时间。在完成房屋实物锁定后,统一协议签订起始时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严格处罚。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配合工作组开展实物调查的,由工作组依法按程序开展实物调查;被拆迁人拒不接受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按现行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十、非耕地补偿

参照乐府函〔201345号的规定执行,被征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统一按年产值3150/亩的8倍进行计算。补偿费用的使用、管理按村社财经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资金发放

征地房屋补偿安置资金按财政相关规定直发到户(人)。

十二、阻碍或扰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对本公告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乐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提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对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共服务局、新城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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