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发布日期:
2019-11-01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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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1、预告证明:乐房预乐山市字第201307100101号(预告权利人:毛文银,坐落:高新区乐高东路86号4幢1单元3楼2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乐山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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