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谷镇安谷村七社12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乐高委办发〔2019〕7号
安谷镇,相关职能部门、驻区机构:
《安谷镇安谷村七社12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9年9月30日
安谷镇安谷村七社12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和方式
战时故宫文物南迁国家记忆公园项目是乐山市“挂图作战”重点项目,为顺利推动战时故宫项目宋祠核心区的开发建设,根据《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对安谷镇安谷村七社12户国有土地上房屋参照棚户区改造方式实施征收。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对象
安谷镇安谷村七社12户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或不动产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为征收补偿对象。征收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的,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为本项目牵头部门。
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人民政府为本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五、房屋征收签约期限
以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为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六、房屋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和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采取自行搬迁过渡方式。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逾期按相关规定执行。搬迁期限自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45日。
七、被征收人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已转让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受让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完善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后给予补偿;未完善或拒绝完善不动产登记过户手续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为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面积、使用性质、价值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或产权证记载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或产权证记载为准。
(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
九、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资质要求。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等级。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二)确定方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15日内,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十、征收补偿安置
(一)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2种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安谷城中村棚改工程(一期)项目中选择面积相近户型作为安置房源。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二)临时安置补偿标准。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交房通知之日停发。
2.选择货币补偿的,按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计发,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计发,至被拆(搬)迁房屋补偿款发放之日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计发日期不足45日的,按45日计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搬迁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证载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户·次的标准一次性计发。选择产权调换需要过渡的计发2次,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1次。
(四)配套设施补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按光纤360元/户、水表2500元/户、电1400元/户、煤气4200元/户标准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无水、电独立户头但有水、电分表的,按水分表300元/户、电分表500元/户给予补偿。
(五)空调拆装补偿。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补偿。
(六)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补偿。一类300元/平方米、二类200元/平方米、三类100元/平方米。
十一、奖励措施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面积再上浮15%予以奖励。产权调换房屋超面积部分,5平方米以内按房屋成本价格支付,5平方米以上按市场价格支付。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交房并验收合格的,由征收人无偿安装水电气及光纤配套设施,从安置房通知交付之日起10年内由征收人向物业服务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10年后由被征收人自行缴纳。
超过房屋征收补偿签约期限的一律不予奖励。
十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处理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被征收房屋补偿资金已足额补偿到位后,被征收人委托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证)的变更及注销登记手续。
十三、房屋征收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当事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高新区管委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高新区管委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其他事项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评估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方案自高新区管委会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