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补发声明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保管不善,将梅彦(身份证号:511124198*******15、乐房预乐山市字第201306200016);刘陶然、陈艳群(身份证号分别为:51111219*******17、51110219********20,乐房预乐山市字第201306200149号);辜盛刚、叶慧(身份证号分别为:51110219*******11、51111319********27,乐房预乐山市字第201308020069);张志军、龚素容(身份证号分别为:51110219********19、51111219********63,乐房预乐山市字第201306200162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申明将上述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