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区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23-01-20 09:44     来源: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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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防治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规定,现就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全时段禁止燃放区域:高新区范围内连乐铁路以北(含原老江村全部范围)、成贵铁路以东(含铜河社区全部范围)、大渡河以南、岷江以西的区域、安谷镇集镇建成区、南新大道、G348乐沙大道高新区段沿线两侧100米范围内、进港大道高新区段沿线两侧300米范围内。

二、全时段禁止燃放场所: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园区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车间、油罐区、仓库等场所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市场等人员集中公共场所;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院、敬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和教学、科研单位;山林等重点防火区;管委会机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三、全域禁止燃放时段:

(一)每年农历十二月十五日至次年农历元月十五日,高新区行政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第一款规定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发布后,高新区行政范围内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高新区行政范围内全年全时段严禁燃放孔明灯、钢丝棉等易燃物品。

五、自2022年10月20日起,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和重点时段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六、高新区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要带头执行本通告各项规定,安谷镇和各村(社区)工作人员要做好政策宣传、劝阻群众燃放等工作。广大群众要移风易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营造良好氛围,共同维护全区公共环境。

七、凡违反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和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举报电话:安谷派出所(2596110)。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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