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0、11、12、13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9-08-13 10:46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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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新公〔2019〕2号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0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35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1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35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2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198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8年第13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9〕479号),需将乐山市中区安谷镇、车子镇(以下详见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共计108.3306公顷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乐山市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名称

乐山市2018年第10、11、12、13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一)征收安谷镇英雄村1组、2组、3组、4组、6组;郑明村1组、2组、3组、4组、5组、6组、7组、村集体;安谷村4组、7组、8组、村集体;龙口村1组、2组、3组、6组、7组;龙星村5组、6组;七星2组、3组、4组、5组;上王村1组、3组、4组、5组、村集体;回龙村1组、2组、3组、8组、村集体;双水村10组;王元村2组;大龙村7组;二郎村5组,共计105.4889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81.1952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71.6432公顷、园地7.1016公顷、林地0.4991公顷、其他农用地1.9513公顷),建设用地24.2937公顷。

(二)征收车子镇惠安村集体土地2.8417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2.7511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2.5016公顷、园地0.0997公顷、林地0.1498公顷),建设用地0.0906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办法

(一)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执行。

(二)征地范围内,拆迁各类合法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文件执行。

(三)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方式,按《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川人社发201846号)、《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乐山市财政局 乐山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贯彻落实川人社发201846号文件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乐人社发201930号)予以安置。

(四)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文件执行。

四、停止办理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停止办理的其他事项。

停止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五、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安谷镇、车子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六、凡违法、违章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种、抢栽的林木、花卉、果树等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七、对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未尽事宜,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19年8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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