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高新区管委会PPP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28 15:01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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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职能部门,委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PPP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一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PPP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PPP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审计署《关于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乐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函〔2014〕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乐山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管委会通过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审计中介机构库》,有效期为三年。

第三条 跟踪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以审促建、监督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及时、有效的审计,在项目实施全过程形成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PPP项目的规范管理,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加强廉政建设。

第四条 PPP项目跟踪审计是指高新区管委会委托《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审计中介机构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PPP项目跟踪审计包括全过程跟踪审计和阶段节点审计两种形式,全过程跟踪审计是采用驻场的方式对整个建设过程进行审计取证,出具审计报告的方式。阶段节点审计是将项目实施全过程划分为若干阶段,按项目实施的关键点,采取全面审计和日常随机抽审、定期审计和定点审计相结合方式,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六条 高新区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局)是我区PPP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局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对审计局负责。

第七条 审计局开展PPP项目跟踪审计,应当确定项目公司或项目实施机构为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依据相关法规对项目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采购等单位取得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第八条 审计局负责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工作,仅在入选审计中介机构库中进行选择。

第九条 审计局负责对已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高新区发投局负责对《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审计中介机构库》中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高新区发投、财政、建设、国土、环保、农工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项目的相关报批、审核、检查等资料。审计局在跟踪审计中对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依法移交相关部门查处。

 

第三章 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根据审计局的要求,协助审计局了解和掌握项目建设实施情况,收集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主管人员就已经或将要提供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书面承诺。在跟踪审计过程中,根据具体需要就被审计单位特定事项向审计局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涉及重大评估、决策和方案、论证、采购、招标等会议,建设项目主要经济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签订,发生重大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重要材料、设备询价(财评中心提出),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公司与相关单位的重要例会及其他对建设投资有重要影响的事项,被审计单位应及时通知审计局。审计局只发表审计意见,不参与决策管理。

第十六条 审计局在跟踪审计过程中书面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执行,并及时向审计局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执行情况。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七条 审计局根据高新区管委会的要求,确定年度PPP项目审计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计划,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当年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十八条 审计局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审计组组长、主审、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长由审计局人员担任。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进场后应根据情况确定审计重点,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第二十条 审计局应当在实施审计3天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只须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即可。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明材料。审计证明材料种类有:

(一)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含电子数据)。

(二)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明材料(含电子数据)。

审计组在取证过程中可以利用全站仪、GPS、摄像机等技术装备。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建立《跟踪审计工作台帐》,由审计人员负责记载,组长或主审检查。及时记载审计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审计内容、项目现状、发现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台帐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要成为反映跟踪审计全貌的工作日志。

第二十三条 跟踪审计过程,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根据需要及项目建设进度和具体事项进展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提出意见和建议及审计结论性文书,对于重大事项,必要时由审计局作移送处理或出具专题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参与跟踪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根据工程实施进度定期(每月一次)对参建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项目公司资金拨付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经审计组审核报经分管领导审签后发被审计单位;对重要事项及时报告;每月向审计组提交跟踪审计情况报告。对于跨年度跟踪审计项目;每年末审计组向审计局出具年度跟踪审计工作报告(此报告可以不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对于跟踪审计终结项目,应按照审计操作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告知审计局。审计局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检查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落实的事项,及时上报高新区管委会。

 

第五章 跟踪审计内容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建设前期跟踪审计主要内容:

(一)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征地拆迁及开工报告等审批文件是否合法、合理、齐全。

(二)建设规划许可,建设用地批准及施工许可、环保、消防及水土保持批准、项目设计及设计图审核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三)在工程招投标公告发布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招标人沟通,并按程序进行修正。

(四)抽查各参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行业资质证书、有关技术人员证书及收费许可证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所计取的代建、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是否合规。

(五)与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依法签订合同。审查签订的施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合规、完整、公平,是否与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承诺一致,工程价款结算原则是否与现行国家或省级以及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相符等;勘察、设计、监理等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的计费是否控制在现行标准以内。

(六)项目资金的来源和到位情况,后续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资本金是否到位。

(七)专项资金是否按照要求管理和使用。

(八)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免、缓缴的手续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九)征地、拆迁补偿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降低标准,损害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利益。

(十)其它需要跟踪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PPP项目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各项内控制度及制度的执行情况,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材料、设备采购、验收、领用制度;经费拨付、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

项目建设相关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根据需要参加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复测、工程例会和工程设计变更评审会;检查施工现场原始地貌数据和各项现场签证是否及时、完整、真实;监督重点隐蔽工程施工及其验收、重大设计变更及其程序是否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

建设资金是否与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有无被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行为;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项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

大宗设备、材料采购审查。主要检查所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符合已报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建设计划,是否按规定招标或政府采购;检查购销合同中涉及设备和材料的规格、品种、质量、数量、单价等条款规定是否齐全,是否与招标和政府采购的要求一致;检查施工现场材料、设备是否与合同要求一致。

审查建设单位管理费及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等费用是否按规定计取和按进度支付。

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实施情况。

审查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是否履行职责到位,检查交工验收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质量验收情况。

其它需要跟踪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PPP项目竣工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工程竣工决算编报是否及时、正确、完整,竣工决算报表数据是否真实、正确。根据各阶段的跟踪审计情况和其他相关建设资料,对已完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情况、试运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及投资完成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二)其他需要跟踪审计的内容。

第六章 中介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国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获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具有工程专业技术职称或资格,从事工程咨询的专业人员。

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对委托审核事项出具的审核结论,是审计局采信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基本依据。使用该审核结果前应当进行复核。

第三十一条 为确保审计质量,审计局可安排两家或两家以上的社会中介机构对不同的子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计项目安排原则上采取以下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一)从中介库中滚动随机抽取。

(二)有特殊情况或要求的项目,根据中介机构的技术特点在中介库中直接委托。

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跟踪审计事项,应当充分考虑审计项目类型、特点和技术人员专业特长、熟练程度等因素。

第三十三条 社会中介机构和聘用人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参与项目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编制的;

(二)与项目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第三十四条 社会中介机构在接受资料一周内向审计组提交该项目跟踪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组应对该实施方案进行审查。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按委托审计协议约定时间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完成审计工作,应提前三日说明原因并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报经审计局批准。

第三十六条 工程量(价)的核对,必须在审计局指定地点进行,参与人员应当包括施工单位授权人员、建设单位相关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和审计局审计组成员。每次核对情况应当有经各方签字的书面记录。

第三十七条 核对工作完成后,如建设单位、施工方等对审计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提供书面回复意见,说明有关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社会中介机构应向审计局提供书面的对量(价)情况和相应的审核处理依据。

第三十八条 在收到施工、建设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及社会中介机构对量(价)书面汇报材料后,审计局派出的审计组应组织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人员参加的会商会议,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异议进行认真研究,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中介机构根据统一的处理意见形成审核结果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

如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由审计局组织包括建设、施工、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审会议,公开、公正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个人以及PPP项目投资人、项目公司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局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涉及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审计局作移送处理。

第四十条 审计局在PPP项目跟踪审计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违反规划、征地用地、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环境保护等建设项目管理法律、法规的;

(二)未经审批部门审批的;

(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和生产许可的;

(四)概算调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造成严重失控的;

(五)未按审批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或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建设的;

(六)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程序批准的;

(七)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

(八)虚假签证、虚列建设成本、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情节严重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部门收到案件移送文书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处理完毕后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局;当年未处理完毕的事项于当年12月底前将调查进展情况书面告知审计局。

第四十一条 审计局在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应当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相关领导干部和国有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并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审计局负责对PPP项目跟踪审计社会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分为工作纪律、业务基础、审计质量三方面内容。考核不合格或经发现存在违反审计纪律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审计费、清退、从备选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库中除名等处理;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对高新区审计局作出的PPP项目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提请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审计局履行PPP项目跟踪审计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审计专项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跟踪审计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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