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公告

发布日期: 2017-12-01 15:35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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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现将党工委办公室、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方案〉的通知》(乐高党办发〔20177号)明确的党工委、管委会、两镇和委机关各部门以及相关派驻机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向社会公布。

一、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高新区党工委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环境保护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2.研究决定高新区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3.加强适应全区环境监管需要的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完善全区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

4.完善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考核机制。

5.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执行《乐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强化环境保护责任追究。

(二)高新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统筹城乡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

2.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对高新区内环境质量负责。强化环境风险防控,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3.加强城镇、工业、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提升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城乡饮用水水源安全。

4.做好高新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

5.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流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6.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明确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和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统筹组织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研究解决本地区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强化综合决策,严格落实环境网格化监管制度,形成工作合力。

7.推行落实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的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政策措施,加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

8.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奖励。

9.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高新区负有环境保护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内容。

(三)乡镇(街道)党委、政府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加强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落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

2.加强环境隐患排查和治理,实施网格化环境管理,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制止并向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3.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和村(居)民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强化辖区内秸秆禁烧、畜禽养殖等面源污染防治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4.会同有关部门调解辖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纠纷,协助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5.负责监督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实施社区、集中安置区污水处理、农村垃圾收集和转运,指导农村农药、化肥使用。

二、各职责部门和相关派驻机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一)党工委办公室工作职责

1.宣传职责

1)组织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以及省、市、高新区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正确舆论导向。

2)组织、引导媒体开展环境舆论监督报道。

3)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普法内容。

2.目标考核职责

1)将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纳入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目标考核的重点,加强督查考核,并注重考核结果运用。

2)加大对环保决策部署在两镇、各部门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党群工作部工作职责

1.在高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重要内容。

2.会同纪检监察机关和环境保护等部门抓好《乐山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的贯彻落实,对应当进行组织处理的,依规进行处理。

3.加强环境保护人才培养、使用,将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4.加强基层环境监管队伍建设,明确乡镇(街道)环境保护机构的职责任务和人员力量。

5.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内容。

6.将管委会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纳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奖惩内容。

(三)监察室工作职责

1.监察工作职责

1)负责对高新区各部门和两镇人民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2)对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实施问责。

2.审计工作职责

1)加强对环境保护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组织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2)把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使用情况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四)高新区环保分局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

2.负责高新区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3.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园区、生态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

4.组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费征收等制度。

5.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6.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推进环保产业发展

7.承担环境保护督察和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四大战役”等相关日常工作。

8. 对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9.与卫生计生部门共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

(五)发改和投促局工作职责

1.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纳入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国家和省、市、高新区主体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2.承担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生态文明建设日常工作。

3.组织拟定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4.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除外)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5.推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合同能源管理。

6.依法依规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7.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节能降碳目标责任考核和监督监察工作。

(六)科技和经信局工作职责

1.经济和信息化工作职责

1)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低碳发展、污染防治等工作。

2)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节能环保等有关规定,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

3)负责工业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工作。

4)研究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开展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

5)牵头负责工业企业堆场料场扬尘整治。

6)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产业集群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产业园区发展工作。

7)牵头负责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8)会同有关部门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9)牵头负责工业布局结构调整和工业能源结构调整、重污染企业退出、企业退城入基地等工作。严把项目准入关,防止重大敏感项目在正常生命周期内因环保原因停产或搬迁、关闭。

2.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并落实安全措施和应急措施,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

2)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3)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次生环境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统计工作职责

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统计工作。

4.科技和知识产权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治理科技创新工作纳入科技创新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大环境治理科研经费投入,为高新区环境治理提供科技支撑。

3)完善环境保护技术创新体系,加强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开发与应用,推广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商务工作职责

1)负责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的行业管理工作,执行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2)坚持环境保护优先,严格外商投资环境保护准入关口。

3)推进流通领域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

(七)财政局工作职责

1.财政、金融工作职责

(1)统筹安排环境保护资金,加大环境保护投入。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

3)通过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加大环境治理投入。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

1)督促国有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节能减排、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改,加强环境保护应急管理。

2)督促国有企业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环境保护意识。

(八)建设局工作职责

1.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纳入高新区城乡建设及城市发展空间布局规划内容。

2)负责总部经济区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建设,负责污泥、建筑垃圾等的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

3)推进总部经济区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促进再生水利用。

4)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2.交通运输工作职责

1)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推进绿色交通建设。

2)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组织实施码头、船舶等污染防治工作,加强公路、航道建设工程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5)负责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工作。

3.园林工作职责

1)负责总部经济区园林绿化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生态建设与修复。

2)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历史文化区域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4.环卫工作职责

1)负责垃圾、餐厨废弃物等的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对已建成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监督管理总部经济区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工作。

5.防震减灾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纳入防震减灾规划内容。

2)加强总部经济区内震情分析研判,强化地震监测,督促指导做好地震次生灾害防范工作。

(九)社会事业局工作职责

1.教育工作职责

1)负责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知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在职业教育培训中增加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国土资源保护等内容,提高师生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出现重污染天气、可能危及师生安全健康时采取应急措施。

2.民政工作职责

1)负责环境保护领域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支持环保领域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2)参与涉及环境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助。

3.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作职责

1)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2)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环境管理,防治噪声等污染。

3)协调媒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发布环境保护公益广告。

4)指导媒体加强舆论监督,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4.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1)加强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对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突发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2)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查处医疗机构环境违法行为。

3)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放射诊疗设施设备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辐射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救治。

4)与环境保护部门共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风险评估,做好与环境污染有关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5.旅游工作职责

1)在旅游发展规划、景区建设及运行中重视环境保护,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

2)指导监督景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3)加强旅游从业机构和工作人员环境保护知识培训,提高其环境保护意识。

(十)农村工作局工作职责

1.农业工作职责

1)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

(2)高新区按照职责权限对涉渔项目进行审查和审批。

(3)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和农膜等生产资料,指导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4)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负责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督促指导实施禁养区养殖场关闭或者搬迁工作,督促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殖。

5)在市农业局统一部署之下加强耕地污染防治与修复工作,加强耕地生态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调查与评价,建立农业产地环境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负责耕地质量、农产品及产地土壤安全监测。

6)有效防范农业野生植物资源丧失和农业外来入侵有害生物扩散。

7)负责农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督管理。

8)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种植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2.水务工作职责

(1)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2)实施水资源的日常监督管理。

(3)组织拟定区域内的水功能区划,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

(4)严格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各地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指标落实情况的管理和考核。

(5)负责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指导江河、湖库及河口、滩涂治理和开发。

(6)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根据《乐山市市中区水土保持规划》监督实施高新区内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

7)负责强化河道采砂的统一监督管理,严禁在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批准采砂活动,已存在的,要逐步取缔。

3.林业工作职责

1)配合市林业局、市中区林业局搞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监督管理的协调工作,按照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相关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涉及林业的相关工作。

2)在市林业局的部署下,完成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推进大规模绿化全区行动。

3)配合市中区林业局组织划定并管控林业生态红线。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工作。

4)配合市林业局、市中区林业局开展森林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平台。

5配合市林业局、市中区林业局搞好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定湿地保护规划和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6)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生态脆弱地区生态综合治理。

7)配合市林业局、市中区林业局搞好退耕还林,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负责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8)负责、配合开展林业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林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相关工作。

(十一)高新派出所、安谷镇派出所工作职责

1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及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危害环境安全的事故案件

2依法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环境保护联合执法行动

3. 依法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交警安谷中队工作职责

1.依法对禁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进行监督管理。

2.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监督管理。依法对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处罚。

3.制订并组织实施高新区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处置突发环境事件。

(十三)高新区国土分局工作职责

1.依法编制土地利用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

2.依照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等制度。

3.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国土开发、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造成地质环境破坏。

 (十四高新区城管分局工作职责

1.将环境保护纳入高新区城市管理工作计划或者规划内容。

2.负责组织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3.负责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4.负责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城镇建筑施工噪声、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对禁燃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燃烧高污染燃料的监督管理。

7.负责查处高新区辖区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负责查处高新区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

(十五)国税分局、地税分局工作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控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落实节能环保、新能源、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2积极稳妥推进环境税征收工作。

(十六)工商分局工作职责

1.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注销和吊销营业执照。

2.加强包括环境保护在内的企业信用信息管理,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负责对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为的查处。

(十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工作职责

1.指导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回收销毁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防止环境污染。

2.指导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加强环境保护,规范处置餐厨废弃物。

特此公告。

 

 

 

                        乐山高新区党工委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17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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