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 2018-05-07 10:06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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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新公〔2018〕1号

 

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2016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7〕364号)批准,需将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双水村4、7、8、9、10、11组及村集体,龙口村6组,七星村1组;车子镇惠安村5组,渔龙村1组合计31.1487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乐山市2016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项目名称

乐山市2016年第14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征收乐山市市中区安谷镇双水村4组0.1569公顷、7组3.2724公顷、8组2.4082公顷、9组2.2773公顷、10组4.5662公顷、11组9.5123公顷、村集体0.4092公顷,龙口村6组1.2488公顷,七星村1组1.1409公顷,车子镇惠安村5组4.6412公顷,渔龙村1组1.5153公顷,其中:农用地25.4850公顷(非基本农田耕地19.9614公顷,园地2.7175公顷,其他农用地2.8061公顷),建设用地5.6637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人员安置办法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执行。

征地范围内,拆迁各类合法房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和安置对象的安置办法,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文件执行。

被征收耕地单位依法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府办发〔2016〕9号)予以安置。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乐府函〔2013〕45号)文件执行。

四、暂停办理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刑满释放、军人退役等按国家户籍管理规定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转让、互换、租赁房屋;

(六)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七)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暂停办理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所列事项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可。

五、办理补偿安置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原件)、房屋产权证书(原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安谷镇人民政府、车子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

六、凡违法、违章修建的建(构)筑物,以及抢种、抢栽的林木、花卉、果树等青苗和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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