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委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7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7月20日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执业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和效率,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乐山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购买社会审计服务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试行)、《乐山高新区管委会PPP项目跟踪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三条 凡属乐山高新区审计局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含PPP项目),委托审计中介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等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考核
第四条 考核方式。采用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查阅资料与实地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 考核组织。乐山高新区审计局负责具体组织考核工作。
第六条 考核内容。考核跟踪审计中介机构职业道德、基础业务、审计质量、廉政建设情况。
第七条 考核周期。以一个自然公历年度为一个审计周期进行考核,至项目审计结束。
第三章 考核扣分
第八条 考核规则。实行100分制负向扣分考核。
第九条 职业道德方面的考核扣分,最高扣10分。
(一)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出现一次扣0.5分。
(二)不服从审计机构全过程监督指导,出现一次扣0.5分。
(三)参加工程例会、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含变更图纸)、交竣工验收和业主召开的会议,迟到一次扣0.1分,缺席一次扣0.3分。
本条(一)至(三)项扣分不设上限,至本条最高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条 审计基础业务考核内容,最高扣35分。
(一)跟踪审计人员、数量、专业结构与投标响应人员不一致的,属项目负责人的扣1分,属其他人员的1人扣0.3分。
(二)未配备人员驻现场办公,被抽查发现一次扣0.5分。(遇特殊情况,如项目停工等原因向采购人请假同意的除外)。
(三)跟踪审计人员工作能力不满足本项目的要求,每更换一次项目负责人的,更换一次扣1分,更换其他人员的,每更换1人扣0.5分。
(四)跟踪审计单位因特殊原因更换人员的(死亡、重伤、恶疾除外),更换项目负责人扣1分,更换其他人员扣0.5分。
(五)在施工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中,项目负责人对重大事项未签字的,一次扣1分。
(六)跟踪审计资料保管不完好,归档不及时、不完整,出现一次扣1分。
本条(一)至(六)项扣分不设上限,至本条最高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一条 审计质量考核内容,最高扣45分。
(一)审计人员进场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报送切实可行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的,扣1分。
(二)跟踪审计日志有缺失的,缺一次扣0.2分。
(三)审计月报、季报不按时、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出现一种情况一次扣0.3分。审计年报不按时、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出现一种情况一次扣0.5分。
(四)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投资决策、工程管理、内控制度、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不报告的,一次扣0.5分,重大问题不报告的,一次扣1分。
(五)跟踪审计结束后,未及时提交符合要求的正式书面审计报告的,扣2分。
本条(一)至(五)项扣分不设上限,至本条最高扣分扣完为止。
第十二条 廉政建设考核内容,最高扣10分。
(一)接受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宴请的。
(二)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等费用的。
(三)使用被审计单位交通工具等办理与审计无关的事项的。
(四)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旅游、娱乐等活动的。
(五)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等,以及以任何名义给予的加班费、奖金、补贴和其他礼品的。
(六)利用审计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利的。
(七)违反其它廉洁规定的。
违反本条(一)至(七)项中任何一项的,一经查实,直接顶格扣10分。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奖励加分,最高15分。
(一)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有价值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线索的,视情况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二)跟踪审计过程中提出的建设性意见和优化建设方案被管委会采纳,因此而节约建设资金或挽回重大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视情况加分,最高不超过12分。
第十四条 考核得分。考核得分=基础分100分-考核扣分+奖励加分,考核得分最高不超过115分。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审定。审计局将考核得分和加扣分依据报管委会审定,审定结果作为调整审计费用支付的依据。
第十六条 审计费用支付。审计费用按审定后的考核得分作调整:审计费用=基准值×(1-投标人报价下浮比例)×(审定后的考核得分÷100)。基准值为:以审计最终审定金额为基数,参考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发〔2008〕141号)第11项计取并下浮40%作为基准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