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谷镇英雄村、郑明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3-16 14:55     来源: 浏览量统计:
打印 分享到 :

 

乐高委办发〔2018〕4号

安谷镇,相关职能部门、驻区机构:

《安谷镇英雄村、郑明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二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3月14日

 

 

安谷镇英雄村、郑明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2008年第9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08〕8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市中区2015年第13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15〕795号)文件精神,为顺利实施安谷镇英雄村4、6组,郑明村1、2、3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拆迁主管部门

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

二、征地拆迁牵头部门

乐山高新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征拆办)。

三、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单位

安谷镇人民政府。

四、征地位置、地类及面积

征地位置位于安谷镇英雄村4、6组,郑明村1、2、3组,面积约217亩。各被征地单位征收面积及地类以实际勘测丈量为准。

五、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原则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统一规划、依法拆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序开展。

六、征地拆迁的政策依据

本次征地拆迁主要依据《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府〔2006〕第6号令)、《乐山市中心城区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府〔2008〕第8号令)、《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中心城区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乐府发〔2012〕15号)等有关文件和政策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七、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

按《乐山市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保障暂行办法》(乐府〔2006〕 6号令),参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市中区城市规划片区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关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乐府函〔2013〕45号)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或货币安置。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地无业农民,由征地单位一次性支付每人5000元的补助金,用于失地无业农民参加失业保险。

八、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本项目征地青苗和附着物补偿统一按7500元/亩的标准予以补偿。乐府发〔2012〕15号文中规定补偿标准超过7500元/亩的按实计算。

(二)地面房屋及构筑物拆迁补偿。拆迁各类合法房屋及建(构)筑物按乐府发〔2012〕15号规定执行。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的认定由乐山市城管局高新区分局负责,经市城管局高新区分局认定的违法违章建筑物一律不补偿。但自行按期拆除的可以根据房屋结构以50、80元/㎡的标准予以人工拆除补助。

九、青苗和地上附着物面积的认定 

(一)房屋性质面积的认定:乐府办函〔2009〕88号规定丈量确认。

(二)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调查结果若有异议,请在公示有效期限内书面提出,由安谷镇征拆工作组与被拆迁人共同核实认定,以核实的数据为准;在有效期限内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三)凡实物锁定后抢种、抢栽的林木、花卉、果树等青苗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本项目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照《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乐府〔2008〕8号令)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执行。其它规定如下:

(一)安置方式及有关规定

1.安置资格的确认:按照市政府〔2008〕8号令第五条、《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乐山市中心城区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具体问题解释的请示的批复》(乐府办函〔2009〕88号)第六条规定的条件,确认安置资格。

2.还房安置。期房安置或现房安置。现房安置房源为安谷镇星和苑、车子镇惠安苑小区房源。

3.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将人均35㎡安置房的货币安置资金发放给被拆迁人,标准按2550元/㎡计算。对积极支持配合征地拆迁工作,主动及时倒房,符合安置资格,自愿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员,每人给予一次性奖励2.6万元。

(二)过渡费计发

1.现房安置过渡费。现房安置的,过渡费按2个月计发,过渡费标准为200元/人·月。

2.期房安置过渡费。期房安置的,过渡期12个月内按200元/人·月计发,过渡期超过12个月的按400元/人·月计发。统建还房建成交房后再计发2个月的过渡费。

3.不属于安置对象过渡费。对不属于安置对象的,按被拆迁主体房屋建筑面积5元/㎡·月标准一次性计发6个月过渡费。

(三)拆迁奖励、处罚

1.搬迁、安置奖励。搬迁、安置奖励严格按乐府〔2008〕第8号令第二十三条执行。

2.先签订协议先选安置房。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优先选择安置房。

3.特殊困难家庭。有残疾、病危、病重人员或孤独老人等实行期房安置的特殊困难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优先选择现房安置。

4.统一签订协议起点时间。在完成房屋实物锁定后,统一签订协议起点时间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及时锁定安置人员资格。签订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以户为单位锁定安置人员资格、明确安置人数及其姓名。签订协议后、统建还房安置前依法生育、婚娶新增符合政策的人员可纳入安置范围,签订协议后、统建还房安置前死亡、依法迁出减少的人口安置按协议执行。

6.处罚:在规定时间内,不主动配合工作组开展实物调查的,由工作组依法按程序开展实物调查;被拆迁人自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实施之日起两个月内拒不接受经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或者经依法补偿安置后拒不搬迁的,由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搬迁。

十一、镇、村所属集体土地补偿

征收镇、村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为耕地标准的一半,被征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3150元/亩,补偿倍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计算。

十二、阻碍或扰乱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四、本方案未尽事项,按照现行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本方案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区分局、乐山高新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征拆办)会同乐山高新区党群工作部、财政局、建设局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