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税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
乐高新开委发〔2018〕3号
车子镇、安谷镇,各职能部门,委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驻区机构: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区税务机构改革,确保改革后税务机构合法性、执法统一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国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18〕20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地税机构改革涉及规范性文件执行问题的通知》(乐府发〔2018〕13号)精神,管委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的国税、地税职责和工作,自国家税务总局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挂牌之日(2018年7月20日)起,由国家税务总局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及所属机构承担。
以上规范性文件需要调整的,依照程序办理。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