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菩堤塔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1-02 16:19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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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委办发〔2018〕12号

 

车子镇,相关职能部门、驻区机构:

    《菩堤塔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31日

 

 

 

菩堤塔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顺利推进菩堤塔苑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建设“菩提塔苑”佛教文化苑。

二、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对象

本项目征收土地范围以用地红线图为准。

本项目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简称:被征收人)为征收补偿对象。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高新区建设局为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管部门。

高新区房屋征收和补偿局为牵头部门。

车子镇政府为本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

五、签约及搬迁期限

自高新区管委会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20天为房屋征收签约搬迁期限。

六、征收补偿方式

(一)具有合法手续的住宅征收补偿分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任选其中一种,选择产权调换的必须是产权证登记面积或主体建筑面积。

(二)征收企业厂房、非住宅房屋及所有附属建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七、房屋征收补偿面积和使用性质的认定

(一)房屋征收补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或产权证记载为准。被征收当事人认为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或产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际测量面积为准。

(二)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质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登记资料或产权证记载为准。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权属和性质,以政府授权的部门出具的认定和处理意见为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不予补偿。

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

九、评估机构的确定

(一)资质要求。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二)确定方式。资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五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

十、征收补偿

(一)房屋价值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乘以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土地补偿费。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的1%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处于停业状态的,不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机具设备补偿。机具设备和拆安装费用、原材料损失等补偿,由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元/平方米的标准计发1次,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计发。

(六)配套设施费。被征收房屋有水、电、气、光纤独立户头的,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给予补助(DN20水表2000元/户、电安装费1400元/户、气安装费2800元/户、光纤安装费420元/户)。无独立户头但有分表的,水分表按300元/户、电分表按500元/户给予补助。

(七)空调拆装费。按200元台的标准一次性计发拆装费。

(八)装饰装修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部分,根据装饰装修的不同档次,按房屋套内面积计算,装饰档次为三类:一类装饰按150元平方米补偿,二类装饰按100元平方米补偿,三类装饰按50元平方米补偿。

不同意以上补偿标准的,可通过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十一、奖励措施

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倒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5%给予奖励。

十二、房屋征收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管委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三、其他事项

1.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2.评估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报告,由相关部门依照国家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本方案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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