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高新区PPP项目工程建设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1-01 19:03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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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镇、安谷镇,各职能部门、委属企事业单位,相关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区PPP项目工程建设监管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7年第9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8日

 

乐山高新区PPP项目工程建设监管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和《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投资人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以及《乐山市市本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操作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为加强乐山高新区PPP项目工程建设过程监管,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强化成本控制,维护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充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委托项目指挥部对高新区PPP项目工程建设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条 项目指挥部依据高新区“一总部三基地”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对PPP项目设计方案和图纸的经济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优化、审查,必要时可外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共同参与。相关费用列入PPP项目工程成本,划入管委会授权的单位,由授权单位进行支付。项目公司对项目建设的完整性、安全性、实用性负全部责任,并不得产生浪费。项目公司有义务及时将设计文件提交项目指挥部审查。项目指挥部原则上应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设计文件中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内容的,项目公司应按项目指挥部要求对不符合合同的部分进行修正,有关修正的风险和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指挥部对设计文件的审查不能减轻或免除项目公司或设计方、审图机构等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PPP项目应按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原则上须先财评、再施工。项目公司负责PPP项目投资预算的编制,并将编制成果送区财政评审中心评审。预算编制由乙级及以上中介机构进行,由项目公司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程序确定中介机构。相关费用列入PPP项目工程成本。

第四条 PPP项目的监理人由项目指挥部和项目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确定后,与中标的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监理费列入PPP项目工程成本。

第五条 项目指挥部负责PPP项目工程监管。

(一)项目实施期间,PPP项目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民工工资支付等由PPP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指挥部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指挥部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应派专人对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和监理进行履约监督和协调,监督、监理和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到位和履职情况,参照现行建设相关规定中对业主的职责要求履行项目建设日常监督,监督工程照图施工,向指挥部报告项目的进度情况和异常情况,监督工程建设发生质量、进度等负偏差时的整改,以及向指挥部和监督部门报告工程变更情况、组织变更审批、核实工程变更落实、参加询价确价等日常工作。以上工作指挥部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代表均应按照规定作出书面记录并作为本项目的建设档案存档。

(二)工程计量按照施工进度和合同约定,由项目指挥部会同项目跟踪审计单位、监理单位及项目公司对合格工程量进行确认。项目公司依据确认的工程量,按照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计算工程进度款单价,并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工程进度款。

土石方工程计量实行施工企业进场开工前土石方复测制度。项目指挥部会同PPP项目公司确定一家测量单位对拟开挖土石方现状进行复测,以复测数据为准,并按相关规定完善变更手续后方能施工。

(三)隐蔽工程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告知PPP项目公司和项目指挥部,并由项目指挥部会同项目跟踪审计单位、PPP项目公司、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现场确认并留存影像资料,经各方签证后方可施工。

(四)工程变更程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和《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乐高新开委办发〔2015〕22号)执行,按照 “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实行审批制度。

1.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1万元以内的并控制在施工合同总额5%内的,由项目公司、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等部门会商认定后报项目指挥部备案。

2.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并控制在施工合同总额5%内的,由项目公司和项目指挥部有关部门共同审定。

3.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10万元至30万元的并控制在施工合同总额5%内的,由项目公司和项目指挥部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项目指挥部副指挥长审定。

4.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30万元以上或超过施工合同总额5%以上的,完成前款(三)规定要求后,按程序报项目指挥长审定。

5.以上变更审批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专家进行会审时间除外)完成。审批记录应作为建设档案存档,结果应由项目指挥部及时书面通知项目公司。变更价格的估算应科学准确,原则上不允许某项变更结算价格高于估算价格。在涉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变更的审批可以不按上述程序进行,实施紧急变更的同时,项目指挥部或项目公司应第一时间报告分管副指挥长。紧急变更实施后,项目公司应及时按上述变更审批程序报送审批确认。

(五)项目施工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由项目公司依据适用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在项目指挥部的监督下进行选择;PPP项目公司应在确定施工单位后,并在合同签订7个日历天内或开工前,应书面向项目实施机构提交承包商和分包商选择结果情况说明,施工项目部人员配置情况说明,承包商资质证明材料、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养老保险证明和其他应提供证件,项目计划书和资金到位情况报告。

(六)为加强质量监管,项目指挥部有权组织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PPP项目进行质量抽检,并监督项目公司对检测中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至合格。

(七)项目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监督PPP项目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加强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证金由建设局负责依法依规收缴,作为代管资金缴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八)需进行分部分项验收的项目由监理公司牵头,项目指挥部参加,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步施工程序。

(九)在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 PPP项目公司向项目指挥部书面提交竣工验收申请。项目指挥部牵头组织规划、建设、消防、城管、财政、质监、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十)在项目建设期间,项目公司每周应当向项目指挥部提交项目进度报告,其中应包含资金到位情况说明等内容,说明工程进度情况和相比原计划偏差的情况,以及发生负偏差时补救措施。

第六条 项目指挥部负责牵头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涉及水、电、气的安装、迁改等问题。

第七条 区相关部门依据职能职责搞好PPP项目运营期的服务和监管。市政、园林、绿化类项目由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项目及经营性设施由区管委会指定的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质保期的监管工作由项目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八条 乐山高新区PPP项目指挥部负责监督检查PPP项目公司建设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督促PPP项目公司按照《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做好电子归档工作。

第九条 PPP项目移交前,项目指挥部负责监督PPP项目公司按照合同及相关国家规范要求,对项目进行整改直至达到移交条件,同时监督项目公司同步完成相关档案资料移交。

第十条 PPP项目建设过程中各监管单位和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管理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央、省、市及党工委、管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违法党纪政纪的由相关部门依纪依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四年,由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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