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19 14:36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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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车子镇、安谷镇,机关各部门,相关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3日

 

 

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8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02号)和《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4号)精神,为做好乐山高新区“总部经济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以下简称污普)工作,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

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情况,了解污染源数量、结构和分布状况,掌握区域、流域、行业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为准确判断高新区当前环境形势,加强高新区污染源监管,防控环境风险,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服务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提供依据。

二、普查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

三、普查对象、范围

普查对象为高新区区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一)工业污染源。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三)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市政入河(湖)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其中: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五)移动源。普查对象为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船舶、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四、普查内容

(一)工业污染源。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二)农业污染源。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废水污染物: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废气污染物: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三)生活污染源。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废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五)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污染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五、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按照国家、省、市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普表。

(二)农业污染源。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抽样调查高新区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基本信息。对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湖)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非道路移动源: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非道路移动污染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利用入户调查数据补充、完善非道路移动源数据。

六、普查组织与实施

(一)基本原则。高新区管委会统一领导,各部门分工协作,两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结合高新区所代管车子镇、安谷镇从行政区划上归属于市中区的实际情况,高新区第二次全国污普工作在市中区第二次全国污普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协同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的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依规自行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各类污普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普表填报工作。

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普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普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普表的填报。

高新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按《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8〕4号)文件精神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污普部分工作。

(三)普查实施。分阶段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2018年3月份前做好前期准备、成立普查机构、建立健全普查协作机制、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制定普查制度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工作,4月份按市污普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开展第三方机构委托、清查建库、组织普查试点、开展入户调查、启动数据审核与汇总、开展质量核查等工作,2019年完成数据审核与汇总、污染源档案建立、普查成果发布,开展总结验收与表彰活动等工作。

1.前期准备:成立普查工作机构,落实部门分工,建立部门协作配合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清查、核查和质量管理等普查工作制度。制定普查实施方案,落实普查经费,启动普查技术准备工作,开展普查宣传培训。

2.清查建库: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划分普查小区,开展普查清单,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排查、建立市政入河(湖)排污口名录、生活源锅炉清单,开展各类市政入河(湖)排污口水质监测,逐级开展清查质量核查。

3.全面普查:开展清单和生活源锅炉调查结果汇总与分析。开展普查入户调查、数据审核与数据汇总、质量核查,编制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建立污染源档案。加强跟踪督办和工作指导,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

4.总结发布:开展普查成果汇总分析,编制、发布普查公报。编制普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质量核查与评估报告,在市普查办的统一组织下有序、逐级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做好普查成果开发和应用,开展表彰等工作。具体工作进度按国家、省、市统一安排部署有序推进。

(四)部门、乡镇分工

环保分局: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区污普工作,负责拟定污普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负责工业污普工作;负责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及城市居民能源使用情况普查;负责危险废物处置厂(场)情况的普查;负责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的普查。

党工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污普的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有关宣传活动。

党群工作部:负责配合区污普办开展污染源普查总结、表扬等。

发改和投促局:负责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科技和经信局:负责配合做好工业污普及工业污普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督促工业企业污普调查对象的填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普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负责提供区内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参与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培训和技术路线确定;指导污普的质量管理和监督;参与指导污普数据质量评估、分析工作。

财政局: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国土分局:负责配合做好污普及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建设局:负责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农村集中式生活污水处理厂(站)情况普查,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保有量和燃油消耗量抽样调查工作;负责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负责生活垃圾处理厂(场)的情况普查;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成果分析、应用工作。

农村工作局:负责农业污普工作。包括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湖)排污口的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配合做好入河(湖)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工作。

国税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地税三分局: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污普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工商分局: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

质监分局: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车子镇、安谷镇:负责制定本区域内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负责做好区域内普查工作及工业污普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七、普查经费

本次普查工作经费由高新区地方财政分担。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组织动员、宣传、培训,污染源普查实施总体工作计划制定,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质量核查与评估,普查资料建档,数据录入、校核、加工,购置数据采集及其它设备,普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区污普办根据市普查工作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经高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年度按时拨付。

八、普查质量管理与保证

市中区污普办会同高新区污普办统一领导普查质量管理工作,建立覆盖普查全过程、全员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建立健全普查责任体系,明确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相关责任。建立普查数据质量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开展普查数据核查和质量评估,严厉惩处普查违法行为。各部门、两镇对普查数据质量管理负责。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对象对普查数据质量负责。

按照依法普查原则,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因玩忽职守造成普查资料丢失或普查数据泄密者,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九、培训与宣传

坚持统一培训与分级培训相结合的原则。市中区污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普查工作机构技术骨干、普查培训师资和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等的培训。

并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污染源普查,为普查实施创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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