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1 16:01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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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高新开委发〔2018〕7号

 

车子镇、安谷镇,相关职能部门、属事业单位,相关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十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

                                                                  2018年12月20日

  

 

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乐山市委、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办发〔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乐山高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政府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超过50%,以及政府性资金占比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政府投资项目造价管理应当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建设监理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相关环节,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必须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节能审查等法定审批前置要件。对未取得相关前置要件的,项目审批机关不得违规审批。对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项目审批之前办理的事项,一律不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要件。

第五条 发投、经信、建设、监察(审计)、财政、规划、国土、环保、社事、农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前期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由发投局代管委会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纳入相关发展规划或技术简单的项目、装修和局部改造且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经管委会同意,可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含概算)。如行业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申报中央预算内外资金、省级预算内外资金的项目应按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3号、第7号和川发改投资〔2005〕440号、川发改投资〔2005〕647号文件要求完成项目前期管理。

第七条 对于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项目单位应依据相关批复文件分别办理用地预审、规划选址、节能评估和审查、资金来源审批等相关手续。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八条 发投局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应当采取听证会、征询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公开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含概算)。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有关规范、规定和已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投资进行限额设计,不得漏项设计、有意压低概算或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及突破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项目概算一般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

第十条 初步设计(含概算)由职能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并批复。如职能主管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

(一)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施工图预算及进行施工图审查。职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含概算)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进行施工图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编制施工图预算报职能主管部门审查后,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评审结果作为招标的控制依据。未经评审的项目不予挂网和拨款。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应在收齐工程预算报审文件、资料后出具工程预算审核报告,总投资500万以下的一般工程15个工作日内出具;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工程30个工作日内出具;管委会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按管委会要求完成评审工作,并对工程预算报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向管委会专题报告。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将评审结论送项目建设单位签署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反馈意见后及时出具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分送项目建设单位、职能主管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或比选。

第三章  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坚持政府投资规模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十五条 各职能主管部门应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计划,所提出的项目应完成相关审查、审批等前期工作,由发投局会同财政局综合平衡后共同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报管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 、项目业主、建设规模和内容 、建设期限 、项目总投资 、年度投资额以及资金来源;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费用;

(四) 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资金或未明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经管委会批准后,财政局应向各职能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下达投资计划和资金计划。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投资计划的,由职能主管部门提出,发投局和财政局共同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审查评估后,报管委会批准。

第二十条 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纳入政府预算安排,未经预算安排,政府性资金不得用作政府投资支出。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应以批准的概算内容为基础,不得突破项目概算。财政部门应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概算审查,负责对政府性资金安排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预算,规范使用项目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二十三条 各职能主管部门依据项目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价款和完工进度,按合同约定及各种资金的同比例到位情况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报告作为各项目建设单位或职能主管部门向高新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的依据之一。需进行评审的项目未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局不得支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 政府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的项目,各方资金应当同步到位。其他出资人资金不能同步到位的,经财政局会同发投局报请管委会同意后,可停止拨付项目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七条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代建制。

第二十八条 乐山高新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乐山高新区建设项目代建单位。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度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投资计划下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满足国家规定的开工条件后开工建设。不具备国家规定开工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条 高新区范围内的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凡投资在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的预算评审项目和 5 万元-50万元(含 50 万元)的结算评审项目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完成评审,50万元以上的结算评审由高新区审计局进行审计。5 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并按程序支付资金,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不再审核。任何建设单位不得肢解项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评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达到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规模的,应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比选方案,并依法实行公开招标和公开比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施工发包价,按财政预算评审价作为最高限价。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压证施工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委派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必须与经审核通过的压证人员一致,并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现场管理。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经项目职能主管部门审查后,应送发投局备案后上网。

政府投资项目施工合同在签订之前,将施工合同草案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影响工程造价和合同价款结算条款进行符合性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告知项目建设单位。未经审核确认,不得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签订时,原则上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进度款拨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80%。结算审定后,工程款最高支付至合同总价的95%,剩余工程款作为工程质保金。在工程建设期间,工程建设资金按合同约定拨付。

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后,项目建设单位将中标通知书和经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的施工合同送财政局、相关职能主管部门和发投局备案。

第三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凡是隐蔽项目,项目代建单位须通知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到现场核实,经施工单位、项目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场签字确认隐蔽工程技术资料后,才能隐蔽,否则,该部份工程量不进入工程结(决)算。

    第三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依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由于重大变更确需调整概算和预算的,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概算调整。因建设地址、规模、内容等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概算发生10%以上变化的项目,需进行调概审查、审批。设计单位应编制概算调整技术文件和调整概算书,并报发投局和职能部门审查后予以批复。

(二)预算调整。凡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对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涉及重大变更、投资超过施工合同总额10%以上(含10%)的,由职能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和发投局、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论证,报管委会批准后,将设计单位变更的施工图和变更预算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向发投局提出调整工程投资计划申请。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发投局核准调整的投资计划,按相关规定依法组织施工。工程施工过程中累计变更增加超过合同金额10%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管委会报批。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而导致项目超概(预)算的,发投局不再受理事后调概(预)算申请。若职能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除不可抗拒因素或涉及安全、质量问题外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的,应当坚持“分级审批,先批后变”的原则。工程变更实行备案、审批制度。

    (一)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1万元至10万元的并控制在施工合同总额10%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场审签。

(二)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10万元至30万元并控制在施工合同总额10%内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场审签后,报管委会项目职能主管部门审定。

(三)工程量价款变更累计增加在30万元以上或超过控制施工合同总额10%以内,由项目建设单位和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现场审签后,项目建设单位报管委会审定。

变更事项经审定后,形成建设单位、项目职能主管部门、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监理、设计、施工六方纪要,并按程序发放变更通知单(书),施工单位根据变更通知书实施工程变更。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项目建设单位在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确需进行合同分包的,必须按《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进行,但项目主体结构不得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实行再分包。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编制竣工结算资料,项目建设单位将竣工财务决算的相关文件、资料初审后。投资规模5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审计部门组织项目审计。其他项目送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出具竣工决(结)算评审报告。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审计报告(竣工决算评审报告)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工程结算和决算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产权登记的,管委会项目职能主管部门应当于竣工验收备案后向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不动产权证》办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对项目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等信息进公示。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各职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并建立信息通报和共享制度。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运行后,项目职能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有选择地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后评价,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利用国有资产投资的非经营性项目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

第四十五条 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前后期费用,如可研编制、测绘、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监理服务、检测、图审等费用,委托代建单位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合同,按合同金额及时拨付给建设单位,再由建设单位拨付给各合同单位。待项目决算时委托代建单位按实与项目建设单位结清。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高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如与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试行之日起,原《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乐高新开委办发〔2015〕22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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