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5-07 10:33     来源: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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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高委办发〔2018〕6号

 


车子镇、安谷镇,各职能部门,相关驻区机构:

《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2018年第四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

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工作试点是国家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大举措,旨在理顺政府、企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政府管理目的明确,企业自主决策、制度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资营商体制。各部门要弄清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的内涵、适用对象和范围、管理制度、监管措施,严格按照 “先建后验”实施办法及相关要求,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工委、管委会的决策上来,务求实现改革初衷。

相关部门要转变思想,勇于担当,按照法定职责主动作为,事前拟好项目的建设标准,事中做好动态监管,事后严格验收把关;按照“轻审批、严监管”要求,主动介入、强化监管,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管委会报告。

推进过程中要加强经验总结和问题研判,在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中完善规范,不断优化。同时要与“三基地”“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工作加强沟通,协同推进。

 “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并作为评先评优依据,对因监管失职、渎职、服务缺位给项目建设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乐山市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委发〔2017〕21号)、《中共乐山市委 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一总部三基地”建设的实施意见》(乐委发〔2017〕4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函〔2018〕4号)精神,理顺政府、企业和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政府职能从“重审批、轻监管”向“轻审批、严监管”转变,建立政府管理目的明确、企业自主决策、制度保障健全的新型投资营商体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先建后验”管理模式

先建后验”是指企业利用民资投资的项目,在取得土地后,按照政府设定的准入条件、建设标准和相关要求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的情况下,可以自主依规设计,自主选择建设单位,建设中办理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并接受监管,待项目竣工以后再进行联合投产综合验收的管理方式。

先建后验”管理范围:未列入“负面清单”的企业投资备案制项目。

先建后验”办事工作流程,详见《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流程图》(附件2)。

二、“先建后验”管理配套制度

(一)项目负面清单。按照国家产业目录和省政府投资目录,结合高新区产业发展定位,研究制定我区企业投资项目产业准入的 “负面清单”。对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及落后产能、过剩产能的项目,以及其他不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污染、亩均产出低、技术含量低的项目列入“负面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示“负面清单”。

(二)项目承诺制度。企业提出“先建后验”申请,行政审批局牵头会同发改和投促局、科技和经信局、建设局、规划分局、国土分局、环保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先建后验”相关服务监管部门拟定项目的准入基本条件、前置事项、行业承诺标准和项目个性化承诺标准以及评审结果,报经“先建后验”领导小组同意。企业按照拟定项目的准入基本条件、前置事项、行业承诺标准和项目个性化承诺标准,作出书面承诺。

(三)项目公示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企业在签订书面承诺后,由行政审批局根据《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准入公示制度(试行)》进行公示。公示期群众无议且完成公示后,行政审批局向企业出具项目“先建后验”备案通知书。企业应当根据承诺条件和建设相关标准开展勘察、设计、建设施工。项目建设施工前企业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告之行政审批局。

(四)项目实施动态监管。项目建设过程中,各部门按照项目准入基本条件、前置事项、行业承诺标准和项目个性化承诺标准,实施动态监管,发现未按相关承诺实施的要立即指出、限时整改,并督促办理完善相关审批手续。各监管部门每月向行政审批局提交项目建设监管情况,行政审批局汇总上报“先建后验”领导小组。

(五)项目实施投产综合验收。实行“一窗受理、集中验收、限时办结”的项目投产综合验收制度。企业投资项目由“先建后验”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投产综合验收,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报送相关部门。

(六)项目执行过错责任追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企业承诺标准,加强建设过程中的动态监管,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严肃处理直至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能通过验收的,分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整改、全面整顿,坚决贯彻“不达标不投产”的管理原则。

三、“先建后验”监管措施

企业投资项目实施“先建后验”,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切实加强事前、事中、事后服务与监管,落实好监管责任。

事前,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查企业是否按照政府设定的项目准入条件、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等编制项目建设方案,企业是否按照项目建设方案做出环评、能评、安评、消防、防雷装置等承诺的标准,依规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图评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

事中,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承诺的标准、通过审查的设计规范要求,以及针对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防雷装置、消防、能评、环保等内容进行动态监管,尤其是要加强对关键技术、关键设备进行重点监管。

事后,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备案后监管制度。建立包括项目每年的联合抽查制度、专业部门对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制度和危险隐患项目的集中排查制度等。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企业承诺标准,对项目单位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针对企业的不同评估结果,采取合格通过、限期整改和全面整改等处理措施。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成立以管委会主要领导为组长的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名单附后)。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对认识不到位、推进改革不得力、改革进度严重滞后的部门及其主要领导进行通报批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

 

附件:1.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工作流程图

3.《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负面清单(试行)》

4.《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5.《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准入公示制度(试行)》

6.《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投产综合验收办法(试行)》

7.《乐山高新区企业投资项目“先建后验”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8.相关表册、样本

6号文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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